7月30日,针对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经销商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糖酒公司”)侵害商标权被驳回一事香港配资炒股,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长沙中院认定天丝公司(泰国天丝)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其主张的红牛公司下级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截至发稿,泰国天丝方面尚未对此进行回应。
2021年,泰国天丝以侵害商标权,对华厦糖酒公司提起诉讼。而此次长沙中院审理认定,因尚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其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法院因此不予支持,驳回了天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厦糖酒公司自2003年开始和中国红牛达成合作,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中国红牛在声明中称,长沙中院再次明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红牛商标权属相关再审案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中国红牛认为,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判决是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各级代理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合法权利的支持,也再次认定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
泰国天丝起诉华厦糖酒公司给正常运营带来不小影响香港配资炒股,包括通过30多年经营建立的销售网络、商誉和200名员工生计等面临诸多挑战。华厦糖酒代理律师、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洁认为,“长沙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在民生类案件中判决的司法智慧和民生‘温度’”,泰国天丝以相同的商标、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全国各地单独起诉销售商,其行为属于人为拆分诉讼、滥用权利并且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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